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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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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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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久前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这份《意见》共包含二十条内容,针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的出台,源于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急剧增长,已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一年多的深入调研,最终得以形成。

这份《意见》明确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法律适用,排除了地方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允许出借人在夫妻一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将夫妻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意见》对于民间借贷的复利收取问题进行了明确,扩大了个人收取复利的权利,只要在约定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的情况下,法院都将予以支持。《意见》还规定了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根据约定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来主张逾期利息。

在诉讼时效方面,《意见》解决了起算问题,规定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意见》还详细规定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其他若干问题,如共同债权人的起诉、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或企业名义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当事人确定、证据举证责任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此《意见》,旨在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促进信贷市场多元结构的形成,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11. 借款人完成还款义务后,若以约定利率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若借款人未完全履行还款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请求将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抵扣本金,法院会给予支持。

12. 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利息支付情况,将视为无息借贷,已支付的利息不得要求返还。对于借贷双方对利率的争议,可以参照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

13. 出借人按照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并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只要约定利率不超出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会支持这一请求。

14. 出借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只要两者之和不超过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出的利息,法院会给予支持。

15. 对于出借人在借款合同中未明确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但主张逾期利息的情况,若借款合同中有利率约定,可在该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但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于无利息约定或利率约定不明的借款合同,可以在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对于约定了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的,从债权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

16. 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提起诉讼时,诉讼时效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对于未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条的次日开始计算。名为欠条实为借条的按前述规定处理。

17. 出借人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发出催收通知,借款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

18. 法院应当要求借贷双方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以查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支付方式、高利贷等事实。

19. 对于涉及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刑事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应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应裁定驳回起诉;若公安机关不立案侦查,法院将继续审理。若裁定驳回起诉后,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出借人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若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法院应裁定中止审理。

20. 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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