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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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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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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者,债权可申报:

(一)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之请求权。其给付标的需为实物或服务给付,不可为不作为请求权。尽管因未履行或不当履行而产生之赔偿请求权,是可申报之债权。

(二)须以债务人财产作为清偿基础之请求权。债务人财产,系指受破产程序约束之财产。例如信托财产或依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之财产,则不在此称之债务人财产范围内;以此等财产为清偿基础之请求权,不得申报。至于请求权所指之财产是债务人一般财产还是特定财产,不影响申报资格。无论有财产担保之债权或无财产担保之债权,均可申报。

(三)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已存在并成立对债务人之债权。债权到期时间不影响申报资格,但依破产法规定,未到期之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同已到期。

(四)需为平等民事主体间之请求权。如对债务人之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则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情况下,债务人财产最终将归属债权人;若执行对债务人之财产性行政处罚,实质上即处罚了债权人,既无法达成行政处罚之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若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依情况决定是否执行原处罚决定。

(五)需为合法有效之债权。下列债权不得申报:存在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之债权、诉讼时效已届满之债权、无证据或虚假证据之债权(若申报人提供之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不满足上述条件之债权若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若申报人坚持申报,管理人可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注明所发现问题,供债权人会议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二、特殊情形

(一)职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之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还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支付给职工之补偿金,均为我国破产法上之职工债权。职工无需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若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可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利息请求权。附利息之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破产申请受理前之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

(三)待定债权。又称“或然债权”,指其效力待确定之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之债权及诉讼、仲裁未决之债权。此类债权可申报,但必须说明其待定状态。

(四)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共同申报债权。若申报之债权为连带债权,应予以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之代位求偿权。若债务人之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就其对债务人之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尚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外,可就其对债务人之未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六)连带债务之债权人。当一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之权利。若数个连带债务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时,其债权人可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之赔偿请求权。若管理人或债务人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解除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之请求权。当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且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时,若受托方不知此事实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可以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九)票据付款人之请求权。当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方且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付款人可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以上条款对债权的可申报性及相关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解释,有助于规范破产程序中的债权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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