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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的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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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满足的条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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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当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面临相对人无法履行债务的风险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1.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导致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2.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为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因为先履行义务人依照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可能会面临对待履行不能实现的风险,当这种风险即将成为现实时,法律赋予先履行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3. 这种风险的事实应当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否则,法律无需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上述事实的当事人提供特别保护。

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

当先给付义务人认为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 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给出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

2. 先给付义务人必须负起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3. 先给付义务人的通知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得以履行其义务。

如果先给付义务人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将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是关于“符合什么法定条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解答,如有更多法律方面的疑问,欢迎咨询123律师网,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为你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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