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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构建的基础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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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对不当得利制度构建的基础作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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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对于这个问题,今天,123律师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物权行为理论是不当得利制度产生的基础有哪些

1、私法上的契约,以各种不同制度或形态出现,甚为繁杂。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

2、为了纠正因物权行为制度带来的不合理利益变动的弊端,德国首创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是对以物权行为无因性为基础的物权法秩序的修正,德国人正是基于这种意识来发展不当得利制度的。

3、首先是基于债的关系而成立的债权契约,其次是物权契约。交付具有一切契约的特征,是一个真正的契约。一方面包括占有的现实交付,另一方面亦包括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表示。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一方获得利益(包括财产积极增加与财产消极增加)。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增加而增加;财产消极增加,指财产本应减少而未减少。

2、他方受有损失(包括财产积极减少与财产消极减少)。财产积极增加是指财产本不应减少而减少;财产消极减少,指财产本应增加而减少。

3、获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指缺少获得利益的法律原因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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