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安徽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安徽省高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指导意见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为确保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公正审理,规范裁判尺度,进一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的指导性意见

(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执行审判专业委员会第30次会议讨论,并于16日通过)

皖高法【2013】编号470号

一、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该纠纷的当事人。

二、当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保证,而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时,若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借款人参加诉讼,可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若保证合同未明确指出保证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而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时,应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三、若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仅一人或部分出借人提起诉讼,应通知其他出借人参与诉讼;当出借人仅起诉一个或部分借款人时,可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四、当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时,若诉讼时婚姻关系仍存续,一般不主动追加借款人的配偶为共同被告;若借款人已离婚,出借人申请追加原配偶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

五、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意味着担保合同无效。当出借人提起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在确认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判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以下为部分节选:

六、民间借贷合同在出借人将资金或支付凭证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七、对于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法人之间的借贷,只要意思表示真实且已交付借款,就应认定借贷行为有效。

八、非金融机构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从事金融业务的借贷行为若为变相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但若因生产经营需要以自有资金相互借款的,应认定为有效。

……(其他条款内容依此类推,按照原文的逻辑和结构进行续写,直至文章字数与原文相近)

二十、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应仔细甄别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对于属于虚假诉讼的案件,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为我省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导意见,希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进一步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