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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分配问题规定探究:分配原则与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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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分配问题规定探究:分配原则与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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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如何规定

1. 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2. 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3.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问题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地处理执行程序中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问题,公平保护各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规定(参与分配定义)

被执行人因金钱请求权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变价处理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此执行程序,就被执行人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主张受偿分配的执行活动。

规定(主持分配的执行法院)

参与分配由在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主持进行。在先查封、扣押、冻结为诉讼保全,且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由首先进入终局执行程序的法院主持分配,在先保全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交由主持分配的法院处理。

规定(可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资格)

除在先保全财产且已经起诉的债权人外,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须取得执行依据。

对执行标的物依法享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不以有执行依据或者起诉为限;执行法院经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现状调查后,应当通知已知的担保物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此类债权人下落不明的,应当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公告的期间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已经通知。

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或者其他优先权的债权人因未收到通知而未参与分配的,可以请求撤销执行法院所为的清偿或者分配。

规定(参与分配申请)

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已经起诉且进行财产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还应当提供其诉讼已经受理及在先保全财产的证明。

同一被执行人的其他金钱债权人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视为申请参与分配;向其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他法院通知主持分配的法院的,或者在登记机关办理了轮候查封的,也视为参与分配申请。其他金钱债权人也可以自行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另行申请。

规定(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

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只有一个申请执行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执行价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或者执行标的物因以物抵债而将产权转移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产权转移的时间以执行法院的裁定生效日期为准。

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已有多个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的,其他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日期,为分配方案首次送达各申请执行人之前一日。

其他债权人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参与分配的,视为放弃本次的参与分配,但可以就本次分配后的余额受偿。

规定(追加查封和财产移交分配)

主持参与分配的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在所有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追加查封、扣押、冻结。

其他执行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已向主持分配的法院发出通知后,或者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已经向主持分配的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后,应当移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进行统一分配。

规定(分配顺序)

执行所得价款应当首先扣除参与分配的各债权人的执行费用,余额用于清偿债务。其中财产保全的费用应优先于其他执行费用扣除。

有担保物权人和其他优先权人参与分配的,其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数个担保物权和其他优先权同时存在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其受偿顺序。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在分配时应当优先预留其相应的份额。

普通金钱债权人的分配,按照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平等分配。

规定(涉及行政机关职权的案件)

规定(关于刑事追赃的处理)

对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如属于被害人的款物,即赃款赃物,应优先进行刑事追缴工作。

若被执行人从赃款赃物的占有人处善意并取得相应款物,或是刑事被告人的钱物因投资经营而被被执行人占有使用,这些并不属于赃款赃物。当被害人对这些款物主张权利时,将按照普通金钱债权进行清偿。

规定(罚款、财产刑的执行顺序)

当同一被执行人面临民事债权、行政罚款、司法罚款或刑事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时,民事债权将优先受偿。

规定(已起诉债权人的受偿数额处理)

已起诉且先行保全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其参与分配应以诉讼请求的债权额为限。执行法院在分配时,应将这些债权人所主张的债权应受分配的数额予以提存,待债权确定后再交付。若该债权人在分配终结后确定败诉,而其他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未受足额清偿,所提存的款项应追加分配。若其他债权人已受足额清偿,则提存款项或余额部分应分配给截止日期后提出申请的债权人。若无债权人主张剩余款项,应返还给被执行人。

关于(分配方案的形成与实施)

执行标的物变价后,主持分配的法院应制定书面分配方案,并在七日前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若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在收到方案后七天内未提出异议,将按照该方案进行分配。若债权人之间自行达成分配协议,则按该协议执行。

分配方案应包括下列事项:当事人姓名、地址、可供分配款项总额、债权总额、各债权的性质及参与分配的依据、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的日期,并由执行员签字。

规定(对分配方案的异议处理)

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如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数额、利息计算方法、无执行依据的债权存在与否、担保物权或其他优先权的成立及有效性、分配顺序等存在异议,应在收到分配方案后七天内向主持分配的法院提出。

关于(异议的审查与裁定)

异议将由执行机关内设的裁判机构进行审查。如认为异议不成立,将裁定驳回;如认为异议成立,将对分配方案进行调整。异议人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裁定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在60日内作出复议裁定。在异议审查及复议期间,不得依据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对无异议的部分可先行分配。

规定(剩余价款及未受偿的证明)

分配结束后,如债权人的债权未获足额清偿,主持分配的法院将发放未受清偿的证明。若后续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可凭此证明再次申请参与分配。

规定(对伪造债权等行为的处罚)

对于伪造债权申请参与分配或恶意提出参与分配异议、阻碍执行的行为,将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予以处罚。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与之前司法解释有冲突的,以此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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