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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行使规范探讨:决策过程与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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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行使规范探讨:决策过程与优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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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权利自治的核心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共同参与、实现权利自治的临时机构。那么,如何召集债权人会议并行使职权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 首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之后的会议,可在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或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以及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2. 通知债权人参加会议时,管理人应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债权人会议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1. 核查债权;

2. 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 监督管理人;

4.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 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 通过重整计划;

7. 通过和解协议;

8. 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10. 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11.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三、决议的通过和异议处理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需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如债权人认为决议违反法律、损害其利益,可在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议,并责令重新决议。

四、《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条款,某些决议如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将由人民法院裁定。如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特定债权人有权申请复议。

以上内容,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介绍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和行使职权的方式,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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