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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知:债权人知情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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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需知:债权人知情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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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是债务担保的一种方式,保证人具有债务清偿能力,经债权人同意的,可以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限、保证范围等内容。那么,保证合同是否必须债权人知情呢?

一、保证合同必须债权人知情吗

保证合同是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一定要债权人知情。只有当债权人签名后,保证合同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在签订保证合债权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要对保证合同的内容知情。

二、保证的一般范围

1. 主债权的全部:如无具体的专门约定,应认为是担保主债权全部。

2. 利息: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所生之利息,本来就是由主债权派生的,应属保证之列无疑;而约定利息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虽也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但只有在保证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才可计入保证担保的范围。

3. 违约金:只有因主债权所生之违约金才能予以保证担保。违约金虽说具有从属性,但有一定的独立性,需在主债权之外另行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者另立独立的条款。

4. 损害赔偿:由主债而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属于保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损害赔偿之债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不履行还是迟延履行,只要归结到债务人头上的,保证人就有代为赔偿或连带赔偿责任的义务。

5. 实现债权的费用:如代理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用等原则上都是债权生出的负担,当列于保证范围之内。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的。在签订保证合债权人作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要对保证合同的内容知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123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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