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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撰写指南:如何制定有力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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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6 1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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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起诉状撰写指南:如何制定有力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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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如何撰写上诉状

在代位权纠纷中,起诉是解决争议的关键步骤。为了进行有效的代位权诉讼,撰写一份合理的上诉状至关重要。本文将指导您如何撰写代位权诉讼的上诉状。

以成都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原告”)与成都XX化工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及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第三人”)的代位权纠纷为例,我们来看一下具体的上诉状撰写方式。

一、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都区XX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

二、被上诉人的基本信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XX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工XX天府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XX

三、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第三人:四川XX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成都市新都区XX园村

法定代表人:向XX

四、上诉理由及内容

原告不服彭州市人民法院(2011)彭州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纳和事实认定上存在不当。

一、关于审计报告的采纳问题

审计报告证实了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当依法采纳。原审以第三人不清楚与被告的债权债务情况,且被告不承认现负有第三人债务为由,认为上述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这是错误的。审计报告清楚反映出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具有密切的关联性。

二、关于债务的性质和金额

《审计报告》已经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性质属于往来款,不属于不能行使代位权的特殊债务,截止31日债务金额为10455268.26元。这一金额在被告的资产负债表中有所体现,原告所举的《审计报告》具有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关于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被上诉人的长期负债为空白,负责合计与流动负债合计金额一致,因此被上诉人的长期负债应为0元。这意味着被上诉人欠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原审判决在证据采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我们请求贵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针对被上诉人的对外负债,尤其是其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每月的31日,因此流动负债的最迟到期日也应为每月的31日。由此可以明确,《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的债务已经到期。

四、关于原审判决的审理程序,存在若干不规范的环节。在两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并未提出“债务尚未到期”的抗辩理由。原审法院并未对此进行深入调查,也未要求双方就此进行说明或提供证明。原审法院不能仅凭未经充分调查、举证和辩论的理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曾四次通知原告开庭。尽管上诉人每次都按时到庭,但由于被上诉人和第三人缺席,庭审无法如期进行,不断变更开庭时间也给各方带来了不便。在已有证据表明被告和第三人持有关键证据却拒绝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应当责令其交出证据,而非过分要求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原审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对被上诉人及第三人做出了不公正的妥协和让步,这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五、关于原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其分配显然不当,进而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上诉人已经提供了《审计报告》作为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欠第三人1000余万元的债务,且该债务属于往来款性质,期限也已到期。被上诉人和第三人对此并不认可。按照法律程序,原审法院应当责令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提供反驳证据以反驳《审计报告》。但原审法院却不合理地要求上诉人继续提供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却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是否到期的凭证理应由他们自行保管。他们有条件也有能力提供证据以反驳《审计报告》,但他们却选择拒绝提供。应当做出对其不利的推定,即认定《审计报告》所证明的事实成立。

《审计报告》作为有力证据,证明截止至31日被上诉人欠第三人债务的具体金额及性质,且该债务已到期。原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问题,在有证据证明被告和第三人持有关键证据的情况下,未责令其提交证据,反而将举证责任强加给上诉人,导致判决结果出现错误。恳请贵院重新审查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成都惠某某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