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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代理词的核心要点解析:聚焦权益保障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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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6 20:06:36

问题描述

债权转让代理词的核心要点解析:聚焦权益保障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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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问题确实很多,尤其是债权转让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强烈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于债权转让纠纷的代理词,大家了解多少呢?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债权转让代理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尊敬的主审法官:

我方受XXX的委托,通过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指派冯栋律师担任原告代理人,参与原告XXX诉被告上海××经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庭审,我方根据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涉案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于两份《协议书》(证据4、证据5),上海××公司确认了其对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的债务转移给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次债权转让依法成立。通过原告XXX与被告上海××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证据19)、被告上海××公司的《复函》(补充证据一),充分证明了被告上海××公司对债权转让的事实完全知晓。该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对被告上海××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原告享有的上述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被告上海××公司关于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成立。

从被告上海××公司书面确认债务开始,原告一直在积极催讨债款。期间,原告通过邮寄《催付函》、委托案外人直接与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面谈或致电等方式进行催讨。尤其是一些录音证据,证明了原告长期催讨以及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始终愿意清偿债务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享有的债权仍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被告上海××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三、被告XX、XXX以及金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居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被告XX、XXX是上海××公司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他们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应对上海××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金居公司与上海××公司之间存在特殊关联性,且在债务催讨期间曾愿意代偿债务,于法不悖,因此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总体而言,原告依法享有从被告上海××公司受让的债权,并且该债权仍处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被告××、×××以及金居公司应当与上海××公司一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的代理人过于执着于迷惑视听、牵强附会、强词夺理,却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有力的证据。上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也未敢出庭接受质询,这显然表明被告代理人的辩解只是逃避责任的无理狡辩!

上述代理意见,恳请主审法官能够审慎考虑并予以采纳。

致以崇高的敬意!

代理律师:xxx

xx年xx月xx日

希望各位读者在仔细阅读上述内容后,能对你们有所裨益。值得一提的是,在进行债权转让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债权转让的行为将无法对债务人产生法律效应。如果你们对债权转让等法律问题还有更多的疑问,欢迎访问123律师网的在线咨询平台(www.12364.com.cn),这里有专业的法律人士为你们提供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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