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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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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补充申报的相关问题,许多人存在疑虑。今天,123律师网将为大家解析一下,债权的补充申报具体是如何进行的。
在新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中,第五十六条明确指出:“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进行补充申报。”与旧破产法第九条的规定相比,新法更加合理,避免了因债权人逾期未申报而自动放弃债权的错误做法。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破产程序的不可逆性以及债权人自身可能的过失,对于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重新分配。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来说,其承担的费用仅限于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实际产生的费用,不能按照法院审理诉讼案件的标准来收费。新破产法还规定,一些在破产案件受理后产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因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这些债权可能由于产生时间较晚无法及时申报,但补充申报并非因债权人自身过错造成的情况下,由其承担债权的核查确认费用是不合理的,应当作为破产费用支付。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债权的核查应在债权人会议上进行,对于补充申报的债权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考虑到债权人会议的召集成本较高,对于数额不大、对债权人利益影响不大的补充申报债权,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核查,例如将债权申报材料发给各债权人进行书面核查,并由管理人负责核实解决核查中的问题。
新破产法规定,可以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这一时间点的确定需要认真研讨,并且不同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补充申报期限也有所不同。在破产清算程序中,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破产财产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如果在此之后仍然允许补充申报,将会对已经做出的决议和法律裁定造成影响,损害大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而在和解和重整程序中,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最后期限应为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当债务人进入和解或重整程序后,如果依法终止相关程序并宣告破产转入清算程序,那么在清算程序中,原未申报的债权人仍有权在最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依法补充申报债权。
以上是有关“债权的补充申报是怎样的”的详细解析。如果读者在债权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欢迎随时访问123律师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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