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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中收款收据举证责任的归属与分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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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0:48:04

问题描述

借贷纠纷中收款收据举证责任的归属与分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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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借贷纠纷中,哪一方应承担收款收据的举证责任,往往是一大争议点。

案例详述:

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则抗辩称已经偿还了5000元借款,并拿出了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作为证据。原告对这份收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申请了法院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的结果认定收据为原告所写。但之后,原告又自行委托了法院外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出的结论与之前的鉴定结果相反。

分歧点解析:

对于这份收款收据的真实性,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对收据提出质疑,那么原告应该提供足够的证据来反驳。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提供了收据作为证据,当原告否认其真实性时,该证据的真实性及来源的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即被告来承担。

评析与解析: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对于收据的举证责任,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证明力。收据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形式上的证明力,即收据本身必须是真实的,由当事人所出具;二是实质上的证明力,即收据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性。

在本案中,原告仅在形式上否认了收据的证明力,但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其来源不合法或为伪造。证据的来源并不明确。而证据的来源是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本案中应由被告继续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进行举证,以排除证据的瑕疵,获取其证明力。

若原告对收据的实质内容提出质疑,那么原告应对其否认的事实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虽然原告可以自行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或自行委托鉴定,但在本案中,不应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说明理由而提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这可以被视为对该问题未举证或举证不能,从而直接认定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作者:林某宁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智讼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