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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特殊情形详解:哪些情况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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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更新日期:2024-09-17 03:13:42

问题描述

债权申报特殊情形详解:哪些情况需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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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案件发生后,债权申报是一个重要的环节。那么,债权申报有哪些特别的情形呢?针对这一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进行解答,以下内容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一、职工债权

职工因工作关系产生的债权,如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属于破产法上的职工债权。这些债权无需职工自行申报。

二、利息请求权

对于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受理前的利息,随本金一起申报。

三、待定债权

待定债权又称为“或然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申报,但在申报时需说明其待定状态。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若申报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需特别说明。

五、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对于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如果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可以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若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除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外,可对其未来求偿权进行申报。

六、连带债务的债权人权利

当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若多个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在其全部债权范围内,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七、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请求权

若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八、善意受托人的权利

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而受托人不知情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可因此产生的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九、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若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而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付款人可因此产生的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以上是由123律师网为大家介绍的九种债权申报特别的情形,希望这些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处理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