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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确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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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纠纷的管辖确定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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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件的数量逐渐增多,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认定存在差异。那么,如何确定保险代位求偿的管辖呢?下面由我们进行相关知识的解析。

对于保险代位求偿的管辖确定,有一种观点是这样认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可以被视为一种债权的转移。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过程有特殊规定。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到,当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时,仲裁协议对受让人有效。这意味着,保险代位求偿权既包含实体权利也包含程序权利。该权利纠纷应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与代位权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似的权利,都是基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代位追索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和行使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联系,所以不应单纯依据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代位求偿权的管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项解释,“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管辖可参照代位权案件的法律条文来决定。

须知,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民法中的普通债权让与及代位继承等法定权利一样,都突破了原有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性,以法律形式调整和限制了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变更。它们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直接求偿权的替代,实质上是债权的转移。这种权利虽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但其基础是被保险人对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导致保险标的损毁或灭失的赔偿请求权。从本质上讲,保险代位求偿权仍属于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赔偿请求权的从属权利,保险人接手的是被保险人的原有债权。

笔者更加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保险代位求偿权应当根据保险人所替代的被保险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来确定管辖。若合同中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纠纷,且经审查该仲裁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应优先适用该仲裁条款,保险人应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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