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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权不涵盖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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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购买保险后,出现保险合同是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情形时,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而保险理赔有代位权这一权利,那么保险代位权不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保险代位权不包括什么内容
1、财产保险中,第三人大致可因侵权行为和合同违约行为损害保险标的,在海商法上还有共同海损引起的保险代位求偿问题。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害人应当承担返还财产、折价赔偿、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侵占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鉴于保险所代位权利的债权性质,保险人因侵权的代位求偿权指的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包括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合同违约行为的民事责任,依《合同法》第107条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保险人得依合同违约的代位求偿权也仅仅是赔偿损失,不包括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保险人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被保险人对第三方可行使的所有权利。
2、保险人得代位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被保险人实际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金额范围也不完全一致。保险人代位权受到保险赔偿额的限制。与保险责任的范围有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损失额,属于保险人可代位行使的权利范围,原则上保险责任之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代位的求偿权中也不包括此项损失的赔偿请求权。
3、《合同法》第121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而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下,因基础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以货运保险合同为例,货运合同为基础合同)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也受到限制。例如,两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货物损失,事故责任无外乎承运人自身原因、相对方原因和混合原因。无论何种原因,都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被保险人)的违约,货主对承运人当然有合同权利。因相对方原因造成承运人对货主违约的,依照合同法第121条,货主不能追究相对方责任,但基于相对方的侵权,货主可直接追究相对方的侵权责任。此种情况下,保险人只能选择代位侵权的损害赔偿直接追究相对方责任,而不能选择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
二、保险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代位权,即追偿权的代位,又称“代位求偿权”,系被保险人因保险人依约负有保险金给付义务的责任损失发生而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于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后,代被保险人之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权利。保险代位权系债权的法定移转。保险代位权为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保险人代位权基于法律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履行给付后得以自己名义行使。
保险代位权的行使须具备必要条件,否则不得行使。保险代位权行使的必要要素,即为其行使的法律要件,根据我国现行《保险法》第45条、46条、47条的规定,包括:
1、被保险人须因某种原因事实(保险事故)发生而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在是保险人代位权的前提。
2、被保险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原因事实须属于保险事故的范围内。保险人负保险给付义务的原因事实与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因事实相同。
3、保险人已对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给付义务。
4、保险人代位权,系以保险人自己名义对第三人行使。
5、代位行使的权利,以该权利性质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为限。
6、代位权应向对被保险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的人行使,但其范围受法律的限制,其行使不能使被保险人因保险给付而获得的补偿受损害。所以如果当被请求的第三人为与被保险人有經济上或生计上的利害关系的人时,保险法禁止保险人对其行使代位权。被保险人若因其家庭成员的行为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给付后,却向其家庭成员行使代位权,由于其相互间具有抚养、赡养、扶养的利害与共的关系存在,这样实际上还是由该家庭承担了危险所致损失,无异于向其左手给付后,向其右手请求返还,使保险失其本旨。但为防止道德风险,若损失由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人在保险危险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因损害对第三人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利是存在的。当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在接受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其损失已经得到补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取得向造成损失的第三人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其追偿的范围应当与已支付的保险赔偿金额相等。
当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超过保险赔偿的范围时,其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在保险赔偿金额范围内转移给保险人,而对于超出保险赔偿金额的部分,被保险人仍保留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的权利。这是对“保险代位权不包括什么内容”的解答,其中不包括的内容有继续履行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不能选择针对承运人合同违约的赔偿责任等。
在此,123律师网(12364.com)提醒广大读者,《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合同法》《担保法》已经废止。若您在债务问题等方面遇到困惑,可以访问123律师网,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我们的债权债务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对于涉及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我们的网站进行法律咨询。对于涉及债务问题的情况,点击这里进行查看,我们会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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