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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费用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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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费用的相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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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是合同履行中的一种保全措施,是为了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时,允许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的实现而采取的法律措施。我国合同法第73条对代位权的行使的条件、范围、费用的负担作出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一、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第一,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第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第四,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即该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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