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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详解:涵盖要点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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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范围详解:涵盖要点与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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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规定

债权申报范围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职工债权、利息请求权、待定债权等。这些债权需满足一些基本要求:首先是必须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债权才具备申报资格;这些债权还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合法有效的债权。一些存在无效原因、诉讼时效已届满或证据不足的债权等不得申报。

二、特别情形

1.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公示。

2. 利息请求权:破产申请受理前利息随本金一同申报,受理后停止计息。

3. 待定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申报时需说明其待定状况。

4. 连带债权:可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代表全体申报,也可共同申报,申报时需说明连带债权情况。

5.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已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尚未代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

6.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连带债务人之一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申报全部债权。

7.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可申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8.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受托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产生的请求权可申报。

9.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破产债务人是票据出票人时,付款人可申报因继续付款或承兑产生的请求权。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详细专业的解答,请咨询专业律师。希望这些信息能为大家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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