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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两种形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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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的两种形式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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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在进行债权转让时,有义务通知债务人。这一通知义务是由债权人承担的,而不是由权利之外的人去通知。这是符合法学基本原理的。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 债权人直接通知债务人,告知其享有的债权已经转让给第三人。

2.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一定非得由债权人亲自通知,受让人也可以通知债务人。

对于《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债权转让时,负有通知义务的确实是债权人。在中国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买受人曲-艳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济南办事处拥有的债务人莱阳市化厂的五笔贷款债权,已经依法转让给曲-艳。与此相关的全部权利以及其他权益也一并转让。济南办事处已经通过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借款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转让的事实。

关于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对此有所涉及。根据《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如果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了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

关于债权转让后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会中断,需要重新计算。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同时《合同法》和《担保法》将废止。如果您涉及债务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若需帮助,可咨询123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

希望这篇文章能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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