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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未出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考量”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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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东未出资股权转让中受让人的责任考量”为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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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时,作为受让人在此情形下需承担的责任为:

1. 若受让人明知或理应知道股东未出资却仍接受股权转让,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责任时,受让人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支持公司的请求。

2. 若公司债权人向未出资的股东提起债务诉讼,并同时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时,法院亦应给予支持。

此规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的第十八条。

二、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权规定

关于股东出资纠纷的管辖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因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通常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1. 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如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常被视为公司的主要机构。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也可能被视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 主要和次要营业地的区分有时会带来困难,可能导致管辖权的异议,同时也增加了原告的取证难度。

3. 公司的登记地具有唯一性,多以登记地为当然的管辖地。但如果营业地被确认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也可以由该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股东在未出资的情况下转让股权,受让人如若知情却未阻止,需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希望以上内容能为您带来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更深入的解析,建议您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咨询专业律师或点击下方按钮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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