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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需满足的五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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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需满足的五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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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需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也就是要求债务人以其财产作为偿还基础的债权。这种请求权必须是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就已经存在的,并且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该债权也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的具体条件。

一、一般规定

1. 债权必须是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这意味着以劳务或行为作为请求内容的债权无法申报,但是因违约或不履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

2. 债权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包括一般财产和特定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都可以申报。

3. 债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无论债权是否已到期,只要在破产案件受理时视为已到期就可以申报。

4. 债权必须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也就是说,不得申报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最终归属于债权人的是债务人财产,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将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特殊情形

1. 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无需职工自行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公示。

2. 利息请求权: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可以随本金一同申报。

3. 待定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可以申报但需要说明待定状况。

4. 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可以共同申报或由其代表全体申报。

5. 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可以申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

6. 连带债务的债权人:在任一连带债务人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申报全部债权。

7. 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相对人可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8. 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如受托人不知委托人破产事实而继续处理事务,其产生的请求权可申报债权。

9. 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如破产人是票据的出票人,付款人继续付款或承兑的,其产生的请求权可申报债权。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123法律资讯网)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关于可申报的债权需要满足的条件的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注:本文所述内容仅供参考,如有法律疑问或需求,请咨询专业法律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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