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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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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成立的要件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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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债务人的债务已经到期,但是债务人没有积极行使他的权利,从而影响了债权人的利益,那么债权人是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的。并非所有债务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它的行使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那么,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哪些呢?下面由123律师网为您详细解析。

关于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且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条件。不仅主体资格需要合法,债的行为也必须合法。这不仅是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要求,也是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债务关系的要求。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或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不享有合法债权,就不存在债权人代位权。

二、债务人对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这是债权人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如果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就无法对其行使代位权。债权的到期与否应根据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履行期约定来确定。

三、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并且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这是构成代位权的实质性条件。债务人如果不履行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并且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就构成了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

四、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是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约束。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是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因此只有当自己的债权存在不能实现的危险时,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能超过其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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