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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实施的不足与待改进之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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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实施的不足与待改进之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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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模糊,限制了其社会功能的发挥。目前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仲裁决定书等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而债权凭证并未被明确纳入其中。将其界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

债权凭证并未根本改变人们对法院“法律白条”的认知。过去,法院中止执行常被群众误解为开具“法律白条”。如今,各地法院逐渐以债权凭证替代执行中止,大量案件得以终结执行。但在现有制度下,债权凭证的持有者不得进行抵押、质押或作其他担保,也不能作为有价证券流通使用,转让也受到限制。这种债权的实现只能等待被执行人出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再申请强制执行,这无异于堵住了其他实现债权的途径,使得债权长时间无法得以实现,从而与中止执行一样成为人们眼中的“法律白条”。

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中止执行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等。而债权凭证的办理流程与中止执行的流程一样复杂,甚至需要更多的手续,如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填写繁琐的债权凭证等。

执行措施穷尽的标准不明确,债权凭证的监督发放也缺乏有效性。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仍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但目前对于何为“穷尽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标准,这使得一些法院在追求执结率的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债权凭证的情况。

债权凭证制度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尽管其初衷是简化再次执行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提高执行效率等,但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上,都难以达到这些目的。对债权人而言,持有债权凭证并不能保证债权的及时实现。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只能等待债务人具备履行能力的证据,而这一证据的获取往往非常困难,导致债权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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