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债权凭证制度中的不足与待完善之处探讨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债权凭证制度中的不足与待完善之处探讨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债权凭证制度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制约了其在社会功能方面的发挥。现行的法律执行依据中并不包括债权凭证这种文书形式,因此将其界定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并不利于债权人自由转让债权。

尽管各地法院逐渐采用债权凭证替代执行中止,但实际上,债权凭证并未完全改变人们对法院出具“法律白条”的印象。过去,群众普遍认为法院中止执行就相当于开具“法律白条”,而现在虽然使用债权凭证,但由于相关制度限制,如不得抵押、质押等,使得这种债权凭证并不能像其他法律文书一样流通使用。这种情况下,债权只能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通过再次申请执行实现,这无疑增加了债权实现的难度,使得债权凭证在群众眼中依然成为了“法律白条”。

第三,债权凭证的实施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条件,执行人员需要按照一定的流程制作中止执行裁定书并归档。相比之下,债权凭证的办理流程同样复杂,甚至不亚于执行中止的手续。制作债权凭证需要执行人员进行笔录、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并核对债权数额,这一过程中人为地增加了许多工作量。

第四,关于穷尽执行措施的标准并不明确,发放债权凭证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发放债权凭证的前提是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仍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对于什么是穷尽执行措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试行规定》中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可能导致一些法院滥用债权凭证,为了执结率而随意发放。

尽管设立债权凭证的初衷是简化再次执行程序、保护债权人权益、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等,但在实际操作中,债权凭证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对债权人而言,持有债权凭证并不能实现实体权利的本质意义。如果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即使持有债权凭证也无法及时实现自己的权利,只能等待取得债务人具有履行能力的相关证据,而这一过程往往非常艰难,导致债权的实现变得遥遥无期。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