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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定义及其分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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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定义及其分类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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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后债权,指的是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中,按照破产法规定,须在优先清偿各类优先债权及普通债权之后才能得以清偿的破产债权。基于相关国家法律条文的规定,此债权类型因其产生原因不同,大致可分为法定强制劣后债权、约定劣后债权和法官裁定劣后债权等三大类型。以下就由我们进行逐一解释。

一、法定强制劣后债权

破产分配顺序是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原则之一,各国都实行了分配顺序法定原则。当衡量债权的性质和债权人的地位等因素时,破产法认为某些债权应比其他普通债权更大程度地承担债务人破产的风险。由破产法直接强制规定,这些债权在清偿时需劣后于其他普通债权,即称之为法定强制劣后债权。如德国新的《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日本及英国等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也有类似规定。

二、约定劣后债权

在美利坚的法律体系中,如第510(a)条就有明确规定。而在德国法中,第39(2)条所规定的债权也属于此列。债是私权的范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破产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在破产时该债权应劣后受偿,只要这一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应遵循其约定。这反映了两大法系破产法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回应。

三、法官裁定劣后债权

在英美法体系中,“深石原则”及其衍生法理赋予了法官在审理破产案件后,为公正分配目的而裁量确定特定债权劣后清偿的权力。这种权力所确定的债权即为法官裁定劣后债权。这一制度后来对大陆法系的公司法改革产生了影响,并在大陆法系中被确立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或“直索责任制度”。

以上就是关于劣后债权的详细解释和分类介绍,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由我们平台(平台名称)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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