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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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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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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权的性质,主要争议在于折衷说与责任说。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和形成权性质,既要求对恶意转得人请求返还利益于债务人,又有权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而责任说则采取物权说(即形成权说),认为责任财产无需债权人另行请求转得人返还,可直接强制执行该利益。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一般认为它是附属于债权上的一种权利,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但其具体属性在学说上有多种观点,如侵权行为说、不当得利说、债权说、物权说等。

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包括:

1.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关于债权是否必须已届清偿期,各国立法例及学界的观点不一。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审查撤销权是否成立时,可以适当放宽该构成要件,不必要求债务履行期必须届满。

2. 债务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害及债权,可能导致债权难以实现或完全不能实现。

主观要件主要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民事法律行为时的恶意。在债务人实施无偿行为时,由于第三人没有支付对价,可以推定其有害于债权。在有偿行为中,关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恶意判断,存在观念主义和主义两种主张。我国《合同法》倾向于观念主义,只要证明债务人存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就表明其主观有恶意。对于受让人的恶意,只需证明其知道明显的低价即可,不宜过分要求其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害有所了解,更不应要求第三人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与其恶意串通。同时也要注意,《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合同法》《担保法》同时废止。如遇到相关债务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专业的解答和建议。更多法律资讯可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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