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数据
9 6 1 5 2 8 3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策略探究

admin |            
问题更新日期:

问题描述

债务人部分债权未到履行期时,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策略探究
精选答案
最佳答案

乙欠甲4万元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丙因购买乙的货物欠乙货款也是4万元,双方约定分两次偿还,但丙在约定的期限内只偿还了一部分,剩余款项未能如期支付。乙并未采取法律手段向丙追讨。甲因无法从乙那里追回欠款,于是以乙怠于行使债权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丙偿还所欠乙的债务中的部分款项。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得到全面支持。他们认为,虽然乙和丙之间的债务是分期付款,但目前丙未支付的金额已经超过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根据合同法规定,乙可以要求丙支付全部价款。甲作为乙的债权人,可以在乙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下,代乙向丙主张全部未支付的款项。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当对已到期的部分(即第一期的还款)行使代位权,而对未到期的部分则不能行使代位权。他们的理由如下:

一、未到期的债务不符合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根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只能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且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才能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二、未到期债权并未损害甲的利益。对于未到期债权,由于目前尚未到期,乙未行使该权利的行为并不会导致该债权的丧失或乙财产的不当减少,因此对甲并未造成损害。

三、买受人期限利益的丧失是出卖人的专有权利。法律规定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出卖人在买受人严重违约时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出卖人的专有权利,不能由出卖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甲作为代位权人不能享有此权利。出卖人对此权利的行使是“可以”而非“必须”,买受人期限利益的丧失是“可能”而非“必然”。

笔者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即原告只能对已到期的部分债务行使代位权,对未到期的部分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如需获取专业法律帮助和建议,建议咨询迪庆债务债权律师的意见。

猜你喜欢内容

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