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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要件详解:条件与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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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要件详解:条件与要素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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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进行了重点阐释。代位权行使的要件包括: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3)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的概念

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交易安全,各国民法大都设立有债的担保制度-事先保障和违约责任制度-事后保障,还有针对损害没有特别担保的一般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代位权和撤销权制度-债的保全。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其特点:代位权不同于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同为合同的保全制度。所谓合同的保全,又称责任财产的保全、债权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者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因此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时,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的作为行为,避免责任财产的不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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