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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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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限约定不明情况下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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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情况该怎么办?当借款合同中的当事人没有对借款期限做出明确约定或者约定模糊时,该如何确定呢?

1999年3月1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民法典》,其中规定:除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有另外约定,否则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包括借款种类、货币种类、用途、金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民法典》还明确指出,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如果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确定,那么借款人可以随时归还,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合同生效后,关于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则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司法认定中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导致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对类似案件做出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那么,当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确时,是否可以起诉?如果可以,在借款纠纷诉讼中应如何举证呢?

对于借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情况,可以根据以下情况来判断诉讼时效:

1. 当出借日期不能确定时,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只有借款条显示借款金额,或者口头借款合同双方都认可借款事实但出借日期不确定,借款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履行抗辩。一种观点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原告承担对出借日期事实的举证责任。另一种观点是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坚持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由权利享受人(借款人)对出借日期及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 当还款期限不明确时,即借据显示出借日期和金额但不显示还款日期的情况。一种观点是从借款条显示的出借日期之次日起确定诉讼时效期间;另一种观点是从出借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第二种观点更为合理。

3. 在没有借款条只有欠款条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诉讼时效。首先确定借款条的性质:如果是由于借款手续不规范造成的“欠款”条,实际上是借款条,按照上述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办法确定时效;如果是债权人催告货款或其他权利时,债务人出具的欠款条,应根据双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欠款性质;如果是出借人催告借款时借款人出具的还款条,应从欠款条所确定的还款日期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未载明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则从出具之次日起开始计算或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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