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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风险:债权人撤销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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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风险:债权人撤销权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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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让是债务人通过协商,将合同债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这种转让分为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最近,我们接到一些咨询关于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的情况,那么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撤销权呢?以下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介绍。

当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以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是有权行使撤销权的。《合同法》明确规定,如果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从而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样,如果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债权人也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案例介绍】

原告海信贷款公司是一家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某日,被告何某以其拥有的恭城县某消毒服务中心作抵押向原告借款471,000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然而不久后,被告何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了一份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将整个消毒服务中心转让给李某。原告认为被告何某是为了逃避债务与第三人李某恶意串通,转移财产,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第三人李某并不知情被告何某抵押财产借款的事情,且转让款与之前的债务相抵消,属于善意取得。《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

另一种观点则是,《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未明确转让价格,且没有证据表明何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具体数额,不属于善意取得。应该撤销该转让协议。

【法律分析】

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本案主要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问题。《合同法》相关规定适用于此情况。被告何某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与原告签订抵押协议之后,实质上是通过转让财产来减少清偿债务的责任,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这导致何某自有财产减损,逃避债务,损害了原告的利益。由于《企业整体转让协议书》未明确转让价格,且没有证据显示何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并不构成善意取得。第三人李某主张的转让款与债务相抵消并不成立。被告何某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应予以撤销。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有关债务问题的规定请予以关注。如有需要,欢迎咨询123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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