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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公告期后能否成功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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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公告期后能否成功认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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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我们有时会拾得遗失物,那么拾得遗失物后应该如何处理呢?许多人选择归还,这种做法受到了法律的认可。但有时候我们联系不到权利人,就会选择交给公安局或者有关部门,相关部门会发出1年的告示期。那么遗失物过了公告期还能认领吗?下面让123律师网为大家讲解。

遗失物过了公告期还能认领吗?

不能。公告期满还无人认领的话,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拾得遗失物怎么处理?

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人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处理规则是:

一、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1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四、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遗失物若长期处于权利待定状态,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和他人权利行使,对怠于行使权利者须以法定期限促其行使,因此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遗失物过了公告期就不能认领了,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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