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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保险赔偿金与代位求偿权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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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保险赔偿金与代位求偿权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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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大众保险子公司控诉称:在某日,公司与被告仓库(系被告纺织运输公司的分支机构)签署了一项仓储保管合约。此合约规定,如果在存储期间由于保管不善造成货物的丢失、减少、变质、污染或损坏,其损失应由被告仓库负责赔偿。存储期间,货物的保管要求防火、防潮、防缺损。

在4月6日,公司将存放在被告仓库的货物(棉花)以特定保险金额向大众保险子公司投保了财产综合险,保险金额达到万元级别。在4月21日,该仓库突发火灾,烧毁了公司所有的两垛共计1034件棉花,并因救援过程中造成另外两垛共计1056件棉花湿损。同日,原告委托了某保险公估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和理赔计算。

不幸的是,事故发生后,公司向被告公司和被告仓库提出索赔请求,但遭到了拒绝。公司请求原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经过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原告需向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共计1071752.8元。

基于这一判决,原告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并要求两被告支付这笔保险赔偿金、公估费5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审判结果详述】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司与被告仓库所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在合同期限内,存放在被告仓库的棉花遭受了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损失应由被告仓库负责赔偿。原告与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也是有效成立的。

由于原告已经依据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向公司支付了保险赔偿款,因此原告也取得了涉案货物的代位求偿权。依据《合同法》第八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九十四条以及《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和仓库需支付原告大众保险子公司垫付的保险赔偿金961168.5元、公估费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案件分析】

关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两被告曾提出质疑,认为在火灾发生时,公司尚未支付保险费,因此保险合同在火灾发生时并未生效。但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协议,合同即告成立。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是合同成立后的义务,并非合同成立的前提。

【法律提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废止了《合同法》和《担保法》。涉及债务问题的当事人可访问123律师网(12364.com)或点击页面上的“查看”链接以获取更多信息。《民法典》中涉及的内容广泛而深入,如果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或疑问,可随时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债权债务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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