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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债权申报情形解析:申报范围、特殊案例及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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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债权申报情形解析:申报范围、特殊案例及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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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债权申报特殊情形之概况

(1) 职工权益的申报

针对职工所欠之工资、医疗及伤残补助、抚恤金等费用,及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乃为《破产法》中的职工债权。无需职工进行特别申报,而应由管理人经过详细调查,按照职工实际情况制定明细清单,并通过公告等形式公示给相关方。对于该清单的记录内容如有异议,职工有权请求管理人予以更正;如管理人不予更正,职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利息索赔权的处理

凡附有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将停止其后续的利息计算。至于之前的利息部分,应随同本金一并进行申报。

(3) 特定债权及其处理

特称债权又称为“或有债权”,主要指那些效力待定之债权,包括那些带有特定条件或期限的债权以及那些处于诉讼或仲裁阶段的未决债权。此类债权可进行申报,但必须对具体状况进行详尽说明。

(4) 连带债权的申报方式

在连带债权人中,可以选择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进行债权申报,也可以共同申报。当涉及的是连带债权时,需明确标明。

(5) 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权处理

当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代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可基于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对于那些尚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债权人已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外,可基于其对债务人的未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

(6) 连带债务人中债权人权益

当其中一位连带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其债权人享有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的权利。若多位连带债务人均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其债权人可就其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进行申报。

(7) 待履行合同相对方的赔偿请求权

若管理人或债务人根据《破产法》第18条的规定解除了合同,合同相对方可以基于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8) 善意受托人的权益保障

若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方且已进入破产程序,而受托方不知此事实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时,该受托方可以基于由此产生的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9) 票据付款人的权益维护

若破产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方,而该票据的付款方仍继续付款或承兑时,付款方可以基于由此产生的请求权进行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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