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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代位权之辨:已决与未决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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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债权代位权之辨:已决与未决之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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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是债权人所固有的实体法上的一种权利。那么,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是什么呢?

对已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与对未决到期债权行使代位权的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再次提起诉讼。

对于已决到期债权,由于它是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债权,因此债权人无须再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经通过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确认,那么债权人应可直接代位申请执行;如果该债权尚未经过法律程序确认,那么债权人应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确认其对债务人的债权,在裁判文书生效后,方可申请代位执行。

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代位申请已无提出异议的权利。因为该债权已经法律程序确认,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如果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那么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后,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那么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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