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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之诉进行攻略:流程、要点与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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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异议之诉进行攻略:流程、要点与策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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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从始至今都是一种罪繁杂最恼火的一种食物,在债务上我们会花很多的时间以及精力有些时候我们就会选择不去欠债或者说不借别人的债,这样会轻松很多,因债务问题真的会出现很多种很麻烦的情况,下面就由123律师网(12364.com)来为大家介绍其中一中吧,债务人异议之诉,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债务人异议之诉怎么进行

债务人异议之诉,虽然发生在执行阶段,但不能由执行机构进行审理。通说认为,执行权从性质上可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前者是执行权的主要内容,具有强烈的行政权色彩,其首要价值是效率;后者主要是监督实施权的运行,其裁判权十分有限,难以担负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作为一种新类型的诉讼,债务人异议之诉与普通民事诉讼一样,应由审判机构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一)起诉与受理

对债务人提起的异议之诉,人民法院除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之规定审查外,还要对其特殊要件进行审查:

1、强制执行是否已经开始。如果将执行机构的先行裁定设置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必经程序,则债务人必须持有执行法院的异议裁定方能立案。如果法律未将执行机构的先行裁定设置为必经程序,也应先审查案件是否已经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债务人是否已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只有在债务人提供了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方可立案。

2、诉讼请求特殊。普通民事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而债务人异议之诉中,债务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其享有足以排除本案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终止本案的执行程序。这是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明显特征。当事人的起诉没有表明此项请求的,法官应行使释明权。

3、起诉必须于执行终止前提出。具体地说,就是在强制执行开始之后至执行终结之前提出。如果在执行程序终止之后提出,不予受理。债务人只能提起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以资救济,但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除外。

4、债务人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二)审查与裁判

1、审理对象。如果执行机构先行审查作为前置条件,债务人异议之诉提起后,尽管当事人对执行机构的先行裁定不服,但异议之诉并不以执行机构的裁定为审理对象,也不在判决中明确对该裁定维持或撤销,更不能将执行机构列为当事人。异议之诉的审理,仍以申请执行人和债务人为当事人,以二者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是否已经丧失强制执行力为审理对象。

2、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债务人提起债务人异议之诉,可按“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但若实行执行机构先行审查,则有可能申请执行人提起异议诉讼。而债务人异议之诉的审理,实际上是执行机构审查的继续,债务人首先提出执行异议,一直处于攻击地位,而申请执行人处于防御地位,按照法律要件分类说,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种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债务人负担举证责任(此处指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非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3、裁判类型。债务人异议之诉根据审理结果可作出如下裁判:(1)不予受理。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如受诉管辖错误,或者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以及其他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裁定不予受理。(2)驳回起诉。对于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这属于程序上的驳回。(3)驳回诉讼请求。债务人起诉,经审理,债务人请求终止执行程序的主张不成立的,或者申请执行人起诉,经审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终止执行程序。债务人起诉,经审理,债务人请求终止执行程序的主张成立的,判决终止执行程序。(5)判决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起诉,经审理,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程序继续进行的理由成立的,判决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构成

诉是指特定的原告针对特定的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一个完整的诉是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构成的[6]。债务人异议之诉,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类型,也具备上述三个基本要件。

(一)当事人

当事人是诉的主体,没有诉讼当事人,诉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对一个诉而言,当事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适格,是我们首先要研究的问题。民事诉讼理论的通说认为,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广义的当事人,除原被告(包括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外,还包括诉讼代表人和第三人。债务人异议之诉根据其性质,一般不涉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情况,也不存在反诉的情况。债务人异议诉讼的当事人因法律是否设立前置异议程序而有所不同。所谓前置异议程序,即在提起异议之诉前,债务人需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先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若认为异议成立,则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驳回债务人的异议申请。对此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若设立前置异议程序,当债务人异议不成立被执行法院驳回时,债务人可提起诉讼,此时债务人作为原告,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而当债务人的异议成立,执行法院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时,则角色互换,由申请执行人作为原告,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若不设立前置异议程序,债务人可径行以申请执行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导致执行程序只能暂时中止。在这一情境下,债务人的诉讼地位始终为原告,而申请执行人则始终为被告。

作为原告的债务人在执行依据中可能扮演着不同的角色。他们可能是原审判决书、调解书的被告(或共同被告),也可能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甚至可能是裁定书、支付令中的被申请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

(二)诉讼标的解析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对其民事实体法律地位或民事实体法律效果进行裁判的请求。这决定了法院审判的范围、是否属于再行起诉以及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简言之,诉讼标的就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

在债务人异议之诉中,其诉讼标的是债务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执行依据已失去强制执行力,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的请求,即确权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债务人作为权利主体以及包括申请执行人在内的所有人作为义务主体。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而其内容则是债务人希望获得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的确认。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被告的所有活动和法院的审理活动都围绕这一核心标的进行。

从性质上看,债务人异议之诉属于确认之诉。即通过诉讼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确认之诉需具备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即当法律关系存在不明确,导致原告感觉其法律地位不稳时,这种状态可通过确认之诉来消除。

(三)事实与理由详述

当债务人作为被执行人时,为排除人民法院已启动的强制执行程序,必须具备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抗辩权利的事实与理由。这些事实与理由须依民事实体法决定其是否成立,并且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否则,无法对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常见的事实与理由包括:

1、清偿:按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完成法定义务的行为,如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或完成指定行为等。清偿需合法有效,否则无法对抗执行。例如,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已转让并通知了债务人,但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清偿,此清偿行为因无效而不能对抗新的债权人。

2、提存:因债权人原因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提存部门以消灭债务的制度。

3、抵销:双方互负债务时,以各自债权充当对方债务的清偿,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形式。

4、和解:指双方在执行程序开始前就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从而消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

5、债权让与:指债权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债权让与后,债务人可据此对抗原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关于债务问题的解析》

第六点,关于债务转移。这是指债务人获得债权人同意后,将自己所承担的债务转移给第三方,从而脱离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一旦债务成功转移,债务人便不再承担清偿义务,可以对抗申请执行人的要求。

第七点,关于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放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从而消除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免除是公认的债务消失的原因之一,体现了债权人的自主权利。

第八点,关于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问题。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对于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按照法律规定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相关规定。如果债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超过了时效期限,债务人可以提出拒绝清偿债务的意见,并请求终止执行程序。

在债务问题方面,由于涉及的复杂性和潜在风险,许多公司都倾向于避免产生债务纠纷。一旦出现债务问题,如果债务人表现出不诚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维权。如果对法律诉讼的结果存在异议,还可以进一步上诉。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赵武关于异议的处理问题。以上内容是由123律师网(www.12364.com)为大家整理分享的关于债务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为大家带来帮助和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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