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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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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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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客体不同

保证期间指的是在债权人与保证人约定的时间段内,保证人需要承担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这期间的存在主要是为了维持事实的原始状态,给债权人对形成权的行使设立时间限制。而保证债务则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特殊债务关系,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承诺的义务对债权人而言是一种期待权,只有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时,这个债权才开始生效。与一般债权相比,保证债务的债权请求权通常与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期限相关。从本质上讲,保证期间关注的是债权人形成权的行使期限。一旦保证期间过去,债权人需要进入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来寻求法律救济。

二、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长短不一

保证期间分为约定和法定两种,法定保证期间通常为六个月。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保证期间的长短,如果约定与法定期间不同,则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过长,例如直至主合同履行完毕时解除,这可能违背设立保证期间的初衷,因为法律更倾向于债权债务尽快得到履行。对于这种情况,一般倾向于将其视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依法适用法定保证期间。关于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没有特别的法律规定,通常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是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

三、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相同但也有特例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都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开始计算。由于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保证人享有检索抗辩权。这意味着在主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立刻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这一行为可能会被保证人的检索抗辩权所阻止。但如果债权人已经就主合同提起诉讼或仲裁,并且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完成、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后要求保证人履行给付,可能会超过保证期间。法律特别规定,对于已经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债权人,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断状态会一直持续到诉讼或仲裁程序完成并且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完毕之后,然后保证期间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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