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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欠款归还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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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欠款归还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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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因友人之需,代为向龚某借款并以自己名义出具了借据。随后,他将所借款项转借给了朋友刘某。借款到期后,徐某并未偿还龚某的借款本息。龚某无奈只得诉诸法律,要求徐某履行还款义务。在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徐某却主张应由次债务人刘某来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龚某在诉讼中陈述: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于特定日期向他借款二十万元,并口头约定了利息。尽管龚某多次催促徐某还款,但徐某一直未能如约偿还。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龚某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二十四万四千元。

被告徐某在庭上辩称:刘某是实际借款人,他原本是帮助刘某从龚某处借款一百五十万元。虽然已经归还了一百三十八万元,但仍有十二万元未能偿还。之后,他安排龚某与刘某直接见面,并由刘某直接向龚某出具了一张二十万元的借条。他还提到,由于他的公司也向龚某借款,公司的合伙人程立为了区分借款主体,要求他向龚某出具相关说明。他认为这笔债务应由刘某承担。

经过法院的审理查明:刘某确实曾请求徐某协助借款,而徐某则找到了龚某借款二十万元。这二十万元的借款是由徐某出具借条给龚某的。尽管徐某之后以刘某所借为由推脱还款责任,但并未得到龚某的认可。法院进一步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债务的转移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由于没有证据显示龚某接受了刘某出具的借条,因此法院对徐某的主张不予支持。如果徐某在向龚某借款后将资金再次借给刘某,他应该另行向刘某主张债权。

最终,瑞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徐某在判决生效后的五日内需偿还原告龚某的借款本息。此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债务关系的明确规定,也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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