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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与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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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的种类与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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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证的种类有哪些?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则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这种保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也就是说,在未对主合同纠纷进行审判或仲裁,并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的存在使得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如果债权人仅在诉讼外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后,就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也同样有权拒绝其主张。

除了上述的一般保证,还有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另一种常见的保证方式,它要求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这意味着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其承担保证责任并不需要以债权人先诉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为前提。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最大的区别。

二、保证的设立方式是怎样的?

保证应当通过订立保证合同的方式设立。这种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呈现。当事人可以单独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并由保证人签字确认。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证合同的一种形式。保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和担保范围、保证的期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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