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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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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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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的债务承担,也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原有的债务关系,同时第三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那么,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之间有何不同呢?下面由法律服务平台(lawservice.com)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并存的债务承担与履行承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形式上,并存的债务承担可以是债务人、承担人与债权人三方共同订立,也可以是债务人与承担人单独订立,或者是承担人直接与债权人订立协议。而履行承担则只能由债务人和承担人之间订立协议。

在效力方面,并存的债务承担中,承担人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承担人主张权利。而履行承担则不同,承担人并不加入到原有的债务关系中,与债权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对承担人不享有请求权,如果承担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关于二者的区分判定,通常应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准。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需要有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约定,例如约定债权人对承担人直接享有请求权,或者约定承担人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等。如果没有这样的特别约定,一般应推定为履行承担。这样的规定对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承担人来说都是公平的,也符合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的原则。

关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与免责的债务承担基本相似。在采取债务人与承担人达成协议的方式时,一般无须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由于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关系,同时又增加了新的债务人,对债权人而言多了一层保障。债务人仍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向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否则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例如,当承担人向债权人履行时,如果债权人因不明缘由而拒绝受领,可能会构成债权人迟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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