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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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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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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统一本市法院对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与裁判思路,规范法律适用,针对此类案件中常见的问题,高院民二庭联合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对相关问题作出如下解答。

一、关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

目前,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的表述存在多样化,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罚息”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返还借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法院在判决文书中应统一表述为“支付逾期利息”。

二、关于借款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

在借款合同中,对逾期还款、违反借款合同用途等违约行为约定支付违约金,与约定计收利息都是对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参照中国对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及违约情形下利息计收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多个抵押权的问题

同一财产上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担保物权,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到期先后不改变抵押权的次序。次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行到期,债权人可依据主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主张抵押担保权利。法院将根据事实判决抵押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债权后的抵押权问题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转移时,抵押权随之转移。商业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未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

五、关于贷款人提前收贷的问题

借款合同中如约定贷款人可提前收贷,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应认定有效。贷款人在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条件成就时,可以依据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无需先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解答,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如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123律师网(12364.com)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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