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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申报情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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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质押申报情形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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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担保法》并未对债权质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理论界,由于我国的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权的标的范围并未设定禁止性限制,并且债权质权作为权利质权的一种普遍形式,已被各国立法所认可。我国也应当承认债权质权。那么,关于债权质押的申报情形究竟有哪些呢?下面,让我们跟随123律师网一起来详细了解。

一、职工债权方面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费用等,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应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都属于我国破产法中的职工债权。这部分债权无需职工自行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进行公示。如果职工对清单有异议,可以请求管理人更正,如有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利息请求权

对于附利息的债权,从破产申请受理的那一刻起将停止计算利息。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利息,则随本金一同进行申报。

三、待定债权

又称“或然债权”,指的是效力待定的债权,包括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些债权可以进行申报,但在申报时必须说明其待定的状况。

四、连带债权

连带债权人可以让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也可以共同进行申报。如果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需要在申报时加以说明。

五、关于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

当债务人的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替债务人清偿了债务,他们可以以自己对债务人的求偿权来申报债权。如果还未替债务人清偿债务,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了全部债权,否则他们只能以自己对债务人的未来求偿权来申报债权。

六、关于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在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破产时,其债权人有权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如果多个连带债务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其债权人有权就其全部债权在各破产案件中分别进行申报。

七、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了合同,对方当事人可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八、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

当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而受托人不知情且继续处理委托事务时,受托人可以以其由此产生的请求权来申报债权。

以上是由123律师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债权质押的申报情形”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合同法》和《担保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到民法典规定的债务问题,可以寻求123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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