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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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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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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限度,保证可以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其中连带保证意味着保证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么,关于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如何规定的呢?今天,123律师网(12364.com)为您详细解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保证的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段。这个期间对于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能否行使或履行至关重要,同时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保证期间。

具体的约定方式如下:

1. 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的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2.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那么视为未对保证期间做出约定。《担保法》第25条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

3. 如果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此类情况下,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保证期间的变动,必须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了变动,但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仍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值得注意的是,保证期间是不变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规定,保证期间不会因任何事由而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法律后果。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存续期间,也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段。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123律师网(12364.com)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进行法律咨询。《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废止了《合同法》《担保法》,如有相关债务问题,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规定或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的债权债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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