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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收款收据举证责任归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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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纠纷收款收据举证责任归属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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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法律原则中,通常是“谁主张,谁举证”。

【案例详述】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为证明其已经额外偿还了5000元借款,提出了一个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原告对此收据表示否认,并申请法院进行鉴定。第一次鉴定结论指出收据为原告所写。得知此结果后,原告又自行委托法院外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第二次鉴定,但结论与第一次相反。法院最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认定法院内部的鉴定结论更为有效,因为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未经法院统一对外委托。

【观点分歧】

关于收款收据的真实性问题,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原告对收据表示否认,那么原告应提供反驳证据来证明其主张。第二种观点则是,被告为证明其还款行为,已提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在原告对此表示否认的情况下,该证据的真实性变得不确定,因此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以证明收据的真实性。

【深度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被告为证明其还款行为,提出了收款收据。当原告对此表示否认时,我们首先要确定的是收据的真实性。这包括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收据本身的真实性,即是否为当事人所制作,而非伪造;二是收据内容的真实性,是否能真实反映待证事实。在此案中,原告仅对收据的形式真实性提出质疑,使得证据来源变得不明确。根据证据规则,证据来源是证据三性之一,其证明责任应由提供证据方承担。被告应对其提供的收款收据的真实性继续举证,以证明其真实性,排除可能的瑕疵。如果原告对收据的实质内容提出质疑,那么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反驳证据。

原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但在本案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不应由原告承担。如果因负举证责任的一方无法说明理由而提出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这可以被视为对该问题的举证不足。在此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被告提供的收款收据的证明力。

作者:林宁,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来源:法律热线(模拟网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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