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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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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概念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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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质押,《物权法》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需要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它们的具体含义。在我国的企业运营中,应收账款在会计学中常常被广泛应用。当企业进行商品销售、提供劳务等活动时,会产生需要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这些款项被视为企业的应收账款,也是企业采用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这些应收账款是企业享有的合同债权,属于付款请求权。

在《物权法》的审议过程中,有委员提出将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纳入应收账款的范围。在《物权法》的第223条中,规定了应收账款的范围,而并未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这一意见被常委会采纳,这也是《物权法》未明确列出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原因。在法律意义上,应收账款不仅包括企业间的合同债权,还涵盖了因基础设施项目、电信服务等活动产生的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收费权。这一意见是否能在实践中得到应用,还需要进一步观察。如果真的按照这一意见操作,如何对待已经存在的公路、桥梁等收费权的登记部门,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这种情况可能会给收费权质押贷款带来潜在的风险。

同时我们应注意,《物权法》和《担保法》已经明确将票据、存款单等以证券化形式表彰的权利单独列为可出质的权利。我们可以将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定义为:未被证券化的、反映金钱给付内容的现有及未来的收费权或合同债权。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学界也没有通说观点,但我们可以从权利质押的概念中推导出来。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范畴。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担保法》,虽然缺乏权利质押的直接概念,但它们都有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从动产质押的规定中,我们可以归纳出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而应收账款质押则是一种特殊的担保行为,涉及到无形财产权的出质和登记。

立法者已经认识到应收账款的特性,因此在《物权法》第228条中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办理出质登记。这意味着应收账款质押必须进行出质登记,这是对占有移交的替代性制度安排,也是我国的立法创新。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定义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对特定或不特定债务人的应收账款进行出质登记,作为债权实现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应收账款折价或拍卖、变卖它的价款优先受偿。

123律师网温馨提示:《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合同法》《担保法》将不再使用。如果您对债务问题存在疑问,建议查看《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咨询123律师网债权债务律师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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