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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核心内容解析:全面理解债权涵盖范围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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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核心内容解析:全面理解债权涵盖范围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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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在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的一个重要环节,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需要申报债权。那么,哪些债权可以申报呢?接下来由123律师网详细为您介绍。

一、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基于财产给付的请求权

劳务或不作为的请求权本身不能申报,但如果因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则属于可以申报的债权范围。

二、申报的债权必须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

这里的债务人财产指的是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信托财产或根据法律规定不受破产程序约束的财产,不属于此处所称的债务人财产。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均可申报,不受其是否特定影响。

三、申报的债权必须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

债权的到期时间不影响其申报资格。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将被视为已到期。

四、申报的债权必须产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对债务人的罚款等财产性行政处罚,不得申报。在企业破产清算的情况下,如果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性行政处罚,实际上处罚的是债权人,既无法实现行政处罚的目的,又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破产程序结束后债务人因重整或和解而继续存续,处罚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执行原处罚决定。

五、申报的债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以下类型的债权不得申报:

1. 因违反民法典或其他法律而无效的债权;

2. 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 证据不足或证据虚假的债权。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如果被申报,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如果申报人坚持申报,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录相关问题,并提交给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以上内容是由123律师网介绍的债权申报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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