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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夫妻债务债权处理指南:法律途径与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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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夫妻债务债权处理指南:法律途径与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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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关于婚前个人债务问题

对于一方在婚前已经承担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婚后的共同生活,那么这些债务应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第二,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

根据《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夫妻双方都有责任共同偿还。如果其中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实是个人债务,并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拒绝承担债务。这样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二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即夫妻对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有特别约定,对外所负债务按照约定处理。这样的约定对于原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对于外部债权人来说是否有效呢?《解释(二)》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由于我国的法律原则是不允许第三人参与婚姻关系案件的审理,因此在处理夫妻财产及对外共同债务的负担问题时,债权人往往无法知情或表达意见。如果认为夫妻间的财产分割决定不仅对夫妻有效,也对债权人有约束力,这对债权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按照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除非有特别约定,夫妻财产在婚姻期间适用法定所得共有制。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性质不经债权人同意,夫妻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否则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只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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