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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逃避与债权人权益保护有效性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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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逃避与债权人权益保护有效性的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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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所得的财产归属,可以约定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于夫妻在婚姻期间及婚前所取得的财产,这些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也可以自主约定共同债务由个人承担,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并不能约束债权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原则,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的约定,否则在婚姻期间,他们适用的法定所得是共同所有制。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民法精神,“债务的转让需要债权人同意”,因此债务人之间不能擅自改变债务性质,否则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

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偿还共同债务,特别是那些以逃避债务为目的而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这种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指出,即使当事人对债务作出约定,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问题作出处理,并且约定共同债务只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当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其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人民法院会给予支持。

夫妻双方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这也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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