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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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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效力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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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我们都知道债权转让是可以进行登报的,近来一些媒体上相继出现“债权转让公告”,大致内容是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某受让人,该受让人或原债权人在报纸上公告债权转让的事实,那么对于不良资产债权转让公告登报就有效吗?接下来由的123律师网(12364.com)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不良资产债权转让有效吗

如果采用公告登报不良资产债权转让不一定就有效。

通过报纸发布公告的形式一次通知若干债务人债权转让的事实,的确有高效率的一面。以这种形式通知债务人,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法律效果。

案例:去年12月,曾代理过一桩债权转让的案件。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商贸)起诉石油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实业)。实业与中国建设银行华北分行28日签订了500万元,实业法人代表高女士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该借款作抵押担保,实业取得借款后,未按约偿还,该债权经多次转让后由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取得,20日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本息634万元的债权价值转让给了另一家公司——商贸,并17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

胡律师认为,公司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在报纸等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对债务人作债权转让通知,因其不能到达债务人,所以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报刊公告”适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只能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或银行机构。一些人误把在报刊登的“债权转让通知”理解为“公告送达”,其实只有“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时“报刊公告”方可适用。胡律师说,在本案中无论是任丘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贸还是公司既不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也不是银行机构,在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通知,不能认定为债权人履行了通知义务。

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对商贸和公司的“债权转让”一案进行终审判决。判决书中说:“公司与商贸公司转让债权,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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