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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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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差异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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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合同抗辩权是保障合同当事人权益的重要权利。抗辩权有多种类型,如不安抗辩权等。不同类型的合同可以行使的抗辩权是不同的。那么,抗辩与不安抗辩权之间有何区别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123律师网(12364.com)来解答读者的疑惑。

我们要明白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抗辩是各类合同抗辩权的总称,涵盖了不安抗辩权等在内的所有抗辩权。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存在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527条,对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其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履行。

那么,何为不安抗辩权呢?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的一种抗辩权。在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中,它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存在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并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包括财产显形减少、丧失商业信誉、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特定物丧失等。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并且先履行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抗辩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的解答。简单来说,抗辩权是各类合同中的防御性权利的总称,而不安抗辩权则是针对存在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一种特殊抗辩权。如果读者在法律规定方面存在疑惑,欢迎来到123律师网(12364.com)进行咨询,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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