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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转让与境内转让等同性问题探讨:二者实质差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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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转让与境内转让等同性问题探讨:二者实质差异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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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进行权利转让时,必须及时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不具备法律效力。关于跨境转让是否等同于境内转让的问题,存在一些法律知识的盲点,对于这方面的问题,以下是我们整理的相关内容,同时结合专家观点进行分析解答。

关于跨境转让与境内转让是否等同的问题,答案是:并不等同。债权人可以与第三方签署合同,将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出去。但在某些情况下,如合同性质不允许转让、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等,则不能随意进行转让。对于境内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合同性质、法律未禁止且当事人未约定不得转让的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进行跨境债权转让。但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实行外汇管制,因此银行跨境债权转让行为将受到外汇管理法规的制约。

境内金融机构的短期外债均受到额度控制。如果境内外资银行进行跨境债权转让,可能会增加中资银行的短期外债负担。一旦超过外汇局核定的指标限额,中资银行必须到外汇局办理相关手续,并可能面临两种情形:一是在指标限额内的额外负担,可以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解决;二是超过核定指标的外债,可能会受到外汇局的行政处罚。对于因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无辜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立法本意并非如此。虽然法律高于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但后者在规定上并未抵触前者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在跨境债权转让导致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情形下,应受到限制并认定为无效。

关于“合同性质不能转让”的理解,传统观念认为通常指具有人身权属性的权利不能转让。但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是否“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应当结合转让后的法律后果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债权转让导致债务人可能因违反国家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处罚,那么这种转让应当属于“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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