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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定的框架看先诉抗辩权:其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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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定的框架看先诉抗辩权:其行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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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存在哪些制约因素呢?针对这一问题,让我们来听听123律师网(12364.com)的专业解读。

我们先了解一下先诉抗辩权的行使限制。

(一)当债务人的住所发生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面临重大困难时。这种情况需满足三个条件:债务人确实搬家了;住所变更发生在保证合同签署之后;债权人追讨债务遇到重大难题。所谓的“重大困难”,通常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例如债务人下落不明、迁居偏远地区或虽知其住址但追索费用过高等情况,均可视为“重大困难”。

(二)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执行程序将会中止。一旦主债务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之后,所有针对主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都必须暂停。债权人无法直接追讨主债务人的财产,只能寻求保证人来履行保证债务。债权人无需等待破产结果,可直接向保证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

(三)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的一项权利,可以选择行使或放弃。放弃形式包括预先抛弃和事后抛弃。预先抛弃是在一般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辩权。事后抛弃则需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比如在保证合同中写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或者当债务人债务清偿期限到期时,保证人立即清偿,以此推断保证人默示放弃了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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